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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油企业良好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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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5.8配制酱油设备
  6.4.5.9过滤设备
  6.4.5.10包装设备
  6.5 质量检验设备
  6.5.1 应根据原辅料、半成品及产品质量、卫生检验的需要配置检测仪器、设备。
  6.5.2检测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定期检定,及时维修,确保检测数据准确。
  6.5.3 企业的检测设备能满足日常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卫生检测。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能力的检测机构检测本企业无法检测的项目。企业应具备的常规检测仪器包括:电子天平、pH计、水分测定器、总氮测定装置、氨基态氮测定装置、光电比色计及微生物检测设备等。
  6.4.4化验室中应有足够的空间,具备适合操作的试验台、试验架、药品柜、排气柜、供水及洗涤设备与电热、恒温、干燥设备、杀菌设备等,并配置所需的器皿、化学试剂、药品、标准液等。
  7 管理机构与人员
  7.1 机构与职责
  7.1.1应建立公司(厂)级领导(或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最高领导)负责的质量管理机构,对企业质量管理负全面职责。
  7.1.2企业应设置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卫生管理等职能部门。生产管理负责人与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7.1.2.1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原材料处理、生产作业及成品包装等与生产有关的管理工作。
  7.1.2.2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原料、配料、包装材料、生产过程及成品质量控制标准的制订、抽样检验、质量追踪等与质量管理有关的工作。
  7.1.2.3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厂内、外环境及厂房设施卫生、生产及清洗等操作卫生和人员卫生,组织卫生培训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等。
  7.1.3 质量管理部门应有执行质量管理职责的充分权限,其负责人应有停止生产和成品出厂的权力。
  7.1.4 质量管理部门应设置检验人员,负责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卫生检验分析工作。
  7.1.5 成立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由卫生管理负责人及生产、质量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厂卫生工作的规划、审核、监督、考核。
  7.1.6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应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卫生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并做好有关记录。
  7.2人员要求
  7.2.1 企业负责人应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卫生和生产、加工等专业知识。
  7.2.2 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卫生管理负责人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具备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具备中专相关专业学历并具备4年以上直接或相关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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