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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油企业良好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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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2在生产时有液体流至地面、生产环境经常潮湿或以水洗方式清洗作业的区域,其地面的坡度应根据流量大小设计在1.5%~3.0%之间。
  5.8.3地面应设足够的排水口。排水口不得直接设在生产设备的下方。所有排水口均应设置存水弯头,并配有相应大小的滤网,以防产生异味及固体废弃物堵塞排水管道。
  5.8.4排水沟的侧面与底面交接处应有适当的弧度(曲率半径在3cm以上),排水沟应有约3.0%的倾斜度,其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并有防止逆流的设计。
  5.8.5排水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
  5.8.6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5.9 供水供汽设施
  5.9.1生产用水必须达到符合GB 5749的规定。水质、水压、流量等指标满足正常生产所需,必要时,生产作业场所应有储水设备及提供适当温度的热水。供水系统要有防止虹吸和回流现象的措施,并有完备的供水网络图。
  5.9.2 储水设备(池、塔、槽)、与水直接接触的供水管道、器具等应使用无毒、无异味、防腐的材料。供水设施出入口应设置安全卫生设施,防止有害动物及其他有害物质进入。
  5.9.3不使用自来水使用自备水源的,应根据当地水质特点设置水质净化或消毒设施(如沉淀、过滤、除铁、除锰、除氟、消毒等),保证水质符合GB 5749和其它相关标准规定。
  5.9.4 不与产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与生产原料用水及饮用水的管道系统应以不同颜色以明显区分,并以完全分离的管道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5.9.5生产中的蒸汽不论何种用途,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直接喷射到食品和食品接触面的蒸汽,须经过滤,除去杂物。
  5.10 照明设施
  按GB14881中4.5.9规定执行
  5.11 通风设施
  5.11.1加工、包装及贮存等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防止室内温度过高、蒸汽凝结或产生异味。必要时,应装置通风设备。空气流向应从高清洁区域流向低清洁区域。
  5.11.2 制曲室应具备空气调节及过滤设备,以减少杂菌的侵入。
  5.11.3 通入管制作业区的空气须经净化处理。清洁作业区应保持相对稳定的温度和湿度。
  5.11.4通风排气装置应易于拆卸清洗、维修或更换,通风口应装有耐腐蚀网罩。进气口必须距地面2米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排气口要防止有害动物侵入。
  5.11.5有大量蒸汽、废气的蒸煮、制曲室、淋油等场所适应安装足够能力的排气设备。在有臭味、气体(蒸汽及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产生而有可能污染产品的场所,应有排除、收集或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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