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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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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酱油产品包括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酿造酱油是指以大豆(饼粕)、小麦和(或)麸皮等为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液体调味品;配制酱油是指以酿造酱油为主体,与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液体调味品。酱油产品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酱油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1。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1.酿造酱油:原料→蒸料→制曲→发酵→淋油→灭菌→灌装 2.配制酱油: 酿造酱油+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调配→灭菌→灌装(二)关键控制环节。1.酿造酱油:制曲、发酵、灭菌。2.配制酱油:原料(管理)、酿造酱油的比例控制、灭菌。(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2.微生物指标超标。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和实验室。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种曲(外协的除外)、制曲、发酵、浸滤、调配、灭菌和灌装(包装)的工艺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灌装和主要车间进口处必须设有消毒设施(如鞋靴消毒池、洗手消毒池等),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二)必备的生产设备。酿造酱油或配制酱油的生产企业均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1.原辅料加工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2.种曲(外协提供不要求)、制曲设备;3. 发酵酿造设施;4.淋油或压榨设备;5. 调配贮存设备;6. 灭菌设备;7. 灌装、包装设备。酱油产品在灭菌后应在密封状态下灌装。生产瓶装酱油的企业必须具备有效的自动或者半自动的洗瓶、消毒设备,具备有效的自动或半自动的瓶装灌装设备。四、产品相关标准GB 2717-2003《酱油卫生标准》;GB18186-2000《酿造酱油》;SB10336-2000《配制酱油》;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企业生产酱油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配制酱油中酿造酱油的比例(以全氮计)不得少于50%,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料生产的蛋白水解液和生产氨基酸的废液,所用的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必须符合SB 10338-2000标准要求。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一)酸度计;(二)凯氏定氮装置;(三)分析天平(0.1mg);(四)干燥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微生物培养箱;(七)生物显微镜;(八)灭菌锅。七、检验项目酱油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酱油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净含量 √ √ √   3 氨基酸态氮 √ √ √   4 总酸(以乳酸计) √ √ √ 适用于烹调酱油 5 总砷(以As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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