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 动物卫生准则 NY/T 47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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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2.3 应坚持“全进全出”原则。每批家禽出栏后应实施清洗、消毒和清群措施。
B.2.2.4 祖代、父母代和商品代禽舍只能饲养符合下列条件的家禽:
a)自繁家禽;
b)从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的家禽繁育场引进的家禽;
c)从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的其他国家家禽繁育场进口的家禽。
B.2.2.5 养禽场具有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淋浴消毒,并穿戴合适的工作服;养禽场应尽量做到“谢绝参观”,特定条件下,参加人员在淋浴、消毒后穿戴保护服才可进入。
NY/T 473-2001
B.2.2.6 房屋、禽舍及其他设施均处于良好的维修状态。
B.2.2.7 对于产蛋禽舍,每天做到数次收蛋,并尽快清洁消毒。
B.2.2.8 工作人员应将生产过程出现的任何异常情况,特别是疑似疫病症状,通知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一旦怀疑发病,应将所需病料送往指定实验室。
B.2.2.9 每群家禽的相关资料,如禽群史、登记情况、用药情况及生产数据等应在清群后保存两年以上,该资料必须具有以下内容:
a)目的地和发运地;
b)饲料消耗情况;
c)生产性能;
d)发病率、死亡率及发病死亡原因;
e)实验室检查及其结果;
f)家禽来源地;
g)蛋发运目的地。
B.2.2.10 传染病发生时,实验室检查结果应立即上报给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B.3 孵化场(车间)设备及卫生要求
B.3.1 厂房设备卫生条件
B.3.1.1 孵化场和饲养场应设有物理性屏障隔离,并分离运行。空是结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a)蛋的存贮和分级;
b)消毒;
c)预孵化;
d)孵化;
e)出雏;
f)雏禽分发前的准备和包装。
B.3.1.2 房屋构造能够防止鸟类和啮齿动物的进入;地板、墙面建筑材料应坚实且易于清洗;室内须具有适宜的自然光、人工照明、空气流通和温度调节设备,且应具有废物安全卫生处理的规定。
B.3.1.3 设备表面应光滑防水
B.3.2 孵化场运行卫生条件
B.3.2.1 蛋、可动设备和人员应单向流动。
B.3.2.2 种蛋应来自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养殖场或部门,或符合上述标准的其他国家。
B.3.2.3 孵化场应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无论工作人员还是参加人员,进入生产区内应更衣淋浴,工作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工作靴、帽,参加人员应穿戴保护服及靴帽。
B.3.2.4 房屋和设备处于良好维修状态中。
B.3.2.5 下述物品应进行消毒:
a)进入孵化器前的种蛋;
b)孵化器定期消毒;
c)每批种蛋孵化结束后,对孵化房及其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洗和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