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 动物卫生准则 NY/T 47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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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动物防疫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以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3.9
畜群 herd
同一饲养场的动物,或者虽不在同一个场,但可以在不采取卫生措施的条件下相互流动的动物群体。
3.10
禽群 flock
饲养在同一饲养场或由固体物分隔并具有单独通风系统的一组禽类。对于散养的禽类,则指共同出入一个或多个禽舍的一个群体,即同一建筑物中所有的禽只。
3.11
官司方兽医 official veterinarian
由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兽医,行使动物防疫监督或公共卫生监督,并在适当条件下签发动物卫生证书。
NY/T 473-2001
4 动物卫生准则
4.1 动物产地的卫生条件
4.1.1 产地环境质量应符合NY/T391的要求。
4.1.2 猪、禽饲养场应遵照附录A和附录B的卫生要求,牛、羊、兔等动物的饲养场的选址、设施设备和饲养管理条件可参照养猪场卫生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疫病监测和控制方案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4.1.3 应按规定实施动物计划免疫和消毒,并使用法定的疫苗等生物制品及消毒剂。
4.1.4 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应符合NY/T471的要求。
4.1.5 使用兽药应符合NY/T472的要求。
4.1.6 畜群、禽群不得有附录C所列疫病。
4.1.7 动物离开饲养地前,应按GB 16549的规定实施产地检疫。
4.2 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动物卫生条件
4.2.1 屠宰、加工企业应符合附录D、附录E规定的卫生要求。
4.2.2 动物屠宰的兽医卫生管理应按照附录D和附录E的要求实施。
4.2.3 动物产品应符合GB 2707,或GB 2708,或GB 2710标准,不得检出以下病原体:大肠杆菌O157、李氏杆菌、布氏杆菌、肉毒梭菌、炭疽杆菌、囊虫、结核分支杆菌、旋毛虫。
4.2.4 动物产品农药、兽药残留量应符合NY/T393和NY/T472的要求。
4.2.5 动物产品重金属残留量应执行GB 15199、GB 15200、GB 15201、GB 2762、GB 4810、GB 14935和GB 13106的规定要求。
4.2.6 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应按照GB 16548的要求进行处理。
4.3 贮藏卫生条件
4.3.1 动物屠宰后的预冷、冷冻、冷藏应符合附录D和附录E的要求。
4.3.2 动物产品贮藏场所应符合附录D和附录E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