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 动物卫生准则 NY/T 47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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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3.2 对于口蹄疫、猪瘟或肠病毒性脑脊髓炎,如果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予以扑杀,养猪场予以消毒,且在其周围2km半径内建立了保护带,则至少在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15天。
A.6.3.3 对于因不符合A.2~A.4规定而撤消认证的养猪场,要重新进行认证。
A.6.3.4 对于因不符合A.5规定而中止认证的养猪场,要按发生相关疫病即依照A.6.3.1或A.6.3.2的规定进行。
NY/T 473-2001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养禽场卫生条件
B.1 养禽场的总体要求
B.1.1 选址
B.1.1.1 新建家禽饲养场不可位于传统的新城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内。
B.1.1.2 养禽场应远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学校、医院和水源,地势较平坦,且具有一定的坡度。
B.1.2 建筑布局
养禽场应严格执行生产区和生活区相隔离的原则。人员、动物和物质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防止污染和疫病传播。
B.1.3 环境质量
养禽场的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环境卫生质量应达到NY/T 388规定的标准。
B.1.4 疫病和残留监测
养禽场应采用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证的疾病和残留监测方案,并接受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官方兽医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官方兽医应根据B.2/或B.3要求重新核实各项卫生措施的执行情况。养殖场管理人员应能够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出示有关养殖场卫生状况的持续性档案记录。
B.1.5 同一养禽场内原则上只能饲养一种类型的家禽。如果场内饲养多种家禽,应充分隔离饲养。
B.1.6 养禽场的消毒和病害肉尸的无害化处理应按照GB/T 16569和GB 16548进行。
B.2 祖代、父母代和商品代饲养场设备和卫生要求
B.2.1 禽舍设备卫生条件
B.2.1.1 设备的式样和安装应符合特定生产目的的要求,保证能够防止疾病传入、扩散。此外,养禽场还应具有良好的防鼠、防虫和防鸟设施。
B.2.1.2 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适合卫生监测
B.2.1.3 设备应符合特定生产要求,能够在适宜地点对设施以及运输蛋、禽的工具清洗和消毒。
B.2.1.4 禽舍的各种设施应考虑饲养禽的卫生福利。
B.2.2 饲养管理卫生条件
B.2.2.1 任何养禽场应使用符合NY/T 471规定的饲料,并得到官方许可。
B.2.2.2 兽药使用和残留监测:兽药使用应遵照NY/T 472规定,并作好记录,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残留监测应遵照NY/T 472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