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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食品检查员注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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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对错误使用其注册证书的检查员,视其程度予以警告、暂停注册资格6个月直至撤销注册资格; d.对不符合保持注册有关要求的检查员,视其程度予以暂停注册资格6个月、降级直至撤销注册资格; f.若检查员未交纳年度费用,暂停其注册资格6个月;情节严重者,撤销其注册资格。 14.3 对严重违反本准则要求,或给用户造成重大损失者,将撤消其注册资格。   15 申诉和投诉 15.1为维护检查员的正当权益,认可委接受所有注册检查员的申诉和投诉。 15.2认可委将通过有效程序受理并调查有关申诉和投诉,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16 注册证书 16.1认可委对所有注册检查员颁发注册证书。 16.2注册证书中包括以下内容: a.  检查员姓名; b.  注册有效期限; c.  注册级别; d.  注册专业; e.  注册日期; f.  注册编号; g.  注册机构名称和标志。 16.3所有注册检查员均须遵守注册证书的使用规定,违反规定者将受到认可委的处置。   17 注册档案和名录 17.1认可委为所有注册检查员建立并保留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原始申请、检查记录、申请评价记录、批准注册记录、保持注册记录,以及检查员的申、投诉记录和调查处理记录等。 17.2认可委为所有注册检查员公布注册名录,内容包括: a.检查员姓名、性别; b.注册日期; c.注册级别; d.注册专业。   18 准则的制定和修改 本准则由认可委制定和修改,并负责解释。   19 组织和实施 本准则由认可委组织实施。

1 引言 为规范有机食品检查员注册工作,国家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特制定有机食品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注册准则。   2 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有机食品检查的所有检查员。 本准则规定了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的检查员所应具备的主要能力,提出了检查员注册的要求,适用于所有向认可委提出注册申请的人员和在有机食品认证领域已获注册资格的各级别检查员。   3 引用文件 IATCA-PL-99-004:2000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0号令:《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有机食品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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