酱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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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加严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在定期监督检查、年审、换证复查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产品进行加严检验,并书面通知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成具备发证检验或定期监督检验资格的质检机构,在30日内随机抽取3个批次产品(1个批次产品为同班次,或同生产日期的产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3批次产品均合格后不再进行加严检验。
十八、严重质量问题是指酱油产品质量不符合GB2717-1996《酱油卫生标准》的规定。
十九、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一、自2003年8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实施无证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