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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醋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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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我国食醋产品质量,规范其生产过程,切实从源头加强食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醋产品申证单元为1个。食醋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上须注明食醋品种(酿造食醋、配制食醋)。

   二、环境条件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的设施;企业的设备、管道、厂房及周边环境必须定期清理检查,防止滞留物料霉变,液体溢漏,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三、生产设备条件。企业必须具备食醋生产工艺要求的原料加工设备,如筛选、破碎、蒸料等设备;企业必须具备生产食醋工艺要求的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施,必须具有种曲制造(或外协提供)、发酵、淋醋、储存、灭菌、灌装等设备;企业必须具备与食醋产量相适应的厂房、原料库、成品库及运输工具。

     四、原料要求。企业生产食醋所用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企业生产食醋所用的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制食醋必须使用食用级冰醋酸,并要有合格证明。

     五、产品要求。企业生产的食醋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性行业标准以及食醋产品上的明示指标。

     六、人员要求。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企业必须具有足够的保证产品质量和严格按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人员;从事食醋生产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七、储运要求。贮存食醋的容器、设备必须安全无毒,保持清洁;清洗设备、容器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运输用的车辆、工具必须清洁,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

     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房内。成品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检验要求。企业必须具备与食醋产品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和检验设备;企业应具备食醋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或委托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产品检验。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销售。

     九、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应根据企业情况持续改进,使之现行有效。

     十、包装要求。用于存装食醋的容器材料(玻璃瓶、塑料瓶、塑料袋等)均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的国家标准;食醋产品标签必须符合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2719-1996《食醋卫生标准》、GB18187-2000《酿造食醋》、SB10337-2000《配制食醋》标准中规定的标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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