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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 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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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危险物品、场所和设备

国家对于危险物品,场所和设备有具体的安全法规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在紧急情况抢救、安全疏散的设施和预案;工作场所应设置安全标签和报警装置,危险作业场所和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维修单位应进行安全讦价和安全资格认可。

4.1化学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

4.1.1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和使用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并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生产化学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业产品质量责任的法规,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并应经过包装监督检验机构的测试或检查。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严格用火管理制度。生产、使用化学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盛装化学

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生产化学物品的装置,应当密闭,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生产有毒物品应当设有监测、报警、自动联锁、中和、消除等安全及工业卫生设施。

4.1.2化学危险物品储存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经销商店,可根据需要设立周转性的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其储存限量按当地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规定存放。交通运输部门的车站、码头,要修建专用仓库储存化学危险物品。修建专用仓库确有困难、又必须在一般仓库短期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储存化学物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并不得超量储存;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温、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气体、液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水措施。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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