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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 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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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与“三同时”

职业健康安全设施足防止伤亡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的一项重要措施。企业都应根据各自的生产特点,采取各种办法,完善各种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1职业健康安全设施

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为目的的一切技术措施。主要有三个方面:

3.1.1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

(1)机床、提升设备、机车、农业机器及电气设备等传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在传动梯、吊台上安装的防护装置及各种快速自动开关等。

(2)电刨、电锯、砂轮及锻压机器上的防护装置;有碎片、屑末、液体飞出及有裸露导电体等处所安设的防护装置。

(3)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上的各种防护装置。

(4)锅炉、压力容器、压缩机械及各种有爆炸危险的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和信号装置。

(5)各种联动机械之间、工作场所的动力机械之间、建筑工地上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以及在操作过程中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

(6)各种运转机械上的安全起动和迅速停车装置;各种机床附近为减轻工人劳动强度而专门设置的附属起重设备。

(7)电气设备的防护性接地或接零,以及其他防触电设施。

(8)在生产区域内危险处所设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装置。

(9)在高处作业时,为避免工具等物体坠落伤人以及防坠落摔伤而设置的工具箱或安全网。

(10)防火、防爆所必需的防火间距、消防设施等。

3.1.2职业卫生方面的设施

(1)为保持空气清洁或使温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而安设的通风换气装置和采光、照明设施。

(2)为消除粉尘危害和有毒物质而设置的除尘设备及防毒设施。

(3)防止辐射、热危害的装置及隔垫、防暑、降温设施。

(4)为改善劳动条件而铺设各种垫板。

(5)为职业卫生而设置的对原构料和加工构料消毒的设施。

(6)为减轻或消涂工作中的噪音及震动的设施。

3.1.3生产性辅助设施

(1)专为职工工作中的饮水设施。

(2)为从事高温作业或接触粉尘、有害化学物质或毒物作业人员专用的淋浴设备或盥洗设备。

(3)更衣室或存衣箱,工作服洗涤、干燥、消毒设备。

(4)女士卫生室及洗涤设备,以及食物的加热设备。

(5)为从事高温作业等工种工人修建的倒班休息室等。

3.2“三同时”原则

“三同时”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选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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