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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 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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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主要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辅助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原劳动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对“三同时”制度做了具体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竣工验收,方可投产和使用。

“三同时”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设计单位在编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职业健康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健康安全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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