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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 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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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动防护用品与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利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所谓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刘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为从根本上保护职工的健康,用人单位还要定期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身体检查,为职工建立健康档案。

5.1劳动防护用品分类

劳动防护用品按照防护部位分为九类:

(1)安全帽类,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扩具。主要有塑料、橡胶、玻璃、胶纸、防寒和竹、藤安全帽。

(2)呼吸护具类,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扩品。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氧三类;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隔绝式两类。

(3)眼防护具,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眼、而部,防止外来伤害。分为焊接用眼防护具、炉窑用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微波防护具、激光防护镜以及防x射线、防化学、防尘等眼护具;

(4)听力护具,长期在90dB(A)以上或短时在115dB(A)以上的环境中工作时应使用

听力护具。听力护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类。

(5)防护鞋,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目前主要产品有防砸、绝缘、防静电,耐酸碱、耐油、防滑鞋等。

(6)防护手套,用于手部保护。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电焊手套、防x射线手套、石棉手套等。

(7)防护服,用于保护职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防护服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

(8)防坠落器具,用于防止坠落事故发生。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

(9)护肤用品,用于外露皮肤的保护。分为护肤膏和洗涤剂。

5.2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进行发放。

(1)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在考虑对有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同时考虑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等因素。

(2)所选择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保证质量,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穿戴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

(3)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

(4)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应按照行业、地方标准执行。

(5)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工作,由企业行政或供应部门负责,安全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6)特殊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或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7)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禁上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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