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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 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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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劳动防护用品的检验与认证

为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建立了质量检验与认证制度。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负责全国劳动防护用品《产品合格证书》利《产品检验证》的发放工作。各省、市建立地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当地生产和经营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督促检查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具有一支足够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具备申请取证条件的企业,经检验单位对企业进行质保体系审查及产品抽样检验检测后,审查合格,由国家安全生产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报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名单。

5.4职工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下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付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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