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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 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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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禁上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

(2)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

(3)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业局提出早请,经审查同意并报省级商业厅(局)核发经营许要证。对于已获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省级商业厅(局)每2至3年要进行一次复查。化学危险物品流通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计划分配的化学危险物品应按照计划供应;

(2)计划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化学危险物品,需凭经卑位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注明品种、数量、用途)采购;日常生活需要的日购量不超过500g或500毫升(有特殊限量的除外)的零星化学危险物品,可以直接向经营企业购买。

4.1.4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

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能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装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载客的火车、船舶、飞机机舱不得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禁止乘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火车、船舶、飞机等交通厂具。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厢、船舱和飞机机舱。装运化学危硷物品的车辆(火车除外)通过市区时,应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对质量检验或科学研究急需的小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样品或试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快件托运。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除必须执行上述规定要求外,还要遵守以下几项规定:

(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2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与维修

4.2.1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

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要遵循以下规定:

(1)起重机械的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盖审批单位公章,起重机械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总图、安全装置配置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劳动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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