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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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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5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录。 生产许可证书    4.1《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4.2《生产许可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4.3《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重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的,其申请、审批程序按照本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4.4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拟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或者产品升级的,拟增加部分的产品的生产许可按照本通则和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4.5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另文公布实地核查补充要求、产品质量检验以及证书变更要求等规定。    4.6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本通则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生产许可。    4.7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遗失或者毁损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    4.7.1申请变更或补领证书的企业,应当填写《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1)或《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2)。申请变更证书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申请补领证书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企业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7.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按照本通则3.1.3.1的规定执行。    4.7.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对企业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填写《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附件13),并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和《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上报审查中心,并抄报相关产品审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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