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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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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企业在抽查、监督检查或其质量有被投诉时产品检验有不合格项目,在以上情形发生后的本年度内,企业必须到有资质的省级或省级以上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至少3次连续检验,且应检验合格。检验项目限于不合格项目。 8 违法处理    获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组织生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执法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将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9 收费    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及财政、价格部门的有关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 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 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 公告费:每家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9.6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7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执行。 10 工作人员守则    10.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10.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0.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10.4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10.5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10.6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10.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10.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1 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从事企业实地核查的审查员、从事生产许可产品检验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开展工作,或向企业索贿受贿、刁难企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向司法机关举报。 12 附则    12.1 本通则下列术语的含义:    12.1.1食品:指用于人食用或者饮用的经加工、半加工或者未经加工的物质,包括饮料、口香糖和已经添加、残留于食品中的物质,但不包括只作为药品使用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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