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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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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4 审查中心自收到企业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符合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准予变更或补领,颁发新的《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规定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通知书》(附件14)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4.8 《生产许可证书》的注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不再从事该产品生产的,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手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收回企业《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以书面形式报审查中心备案,并抄报审查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注销企业名录。 5 标志和编号    5.1 生产许可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 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QS标志由企业自行加印,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QS标志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5.2 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QS ** ***** *****。QS表示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12位阿拉伯数字的前2位为受理省局编号,中间5位为产品编号,后5位为企业序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由企业自行加印(贴)在产品外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    5.3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许可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5.4 对注销生产许可证证书的企业,其编号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再次使用。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6.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简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    6.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申请。    6.3 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企业审查和审批程序按照本通则有关规定执行。    6.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理。    6.5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书》后,新增所属单位申请生产许可且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按本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规定审查合格后,将集团公司原《生产许可证书》收回,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书》,生产许可有效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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