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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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12.1.3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纸、金属、竹木、搪瓷、陶瓷、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12.1.4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复合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12.1.5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指产品审查细则中具体规定的,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在每年的监督检查中应重点监控的检验项目。 12.2本通则自2006年7月18日起实施。
12.3本通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解释。
附件1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
附件2 企业自我声明
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记录
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附件6 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
附件7 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
附件8 检验报告
附件9 审查意见书
附件10 审查报告书
附件11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12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13 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
附件14 不予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通知书
附件15 检验比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