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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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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为了做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1.2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审查人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及相应的质量安全评价工作。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生产许可程序    3.1  申请与受理    3.1.1 申请生产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1.1.1 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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