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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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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妆品通用标签2.4 卫生标准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7.1-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汞GB 7917.2-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砷GB 7917.3-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铅GB 7917.4-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甲醇GB 7918.1-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总则GB 7918.2-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测定GB 7918.3-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粪大肠菌群GB 7918.4-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绿脓杆菌GB 7918.5-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金黄色葡萄球菌GB 7919-1987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QB/T 1863-1993 染发剂中的苯二胺的测定QB/T 1864-1993 电位溶出法测定化妆品中铅2.5 企业标准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3 抽样3.1审查组在审查企业生产条件时,同时进行抽样工作。审查工作结束后,样品和封样登记表由审查组统一签封,交生产企业送到或寄往指定的检验机构。3.2 抽样地点:在企业仓库或商业部门抽样。3.3 在保质期内的产品菌属抽样范围。3.4 每一单元产品分为若干小类:⑴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⑵ 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发用类。⑶ 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⑷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气雾剂类、有机溶剂类。⑸ 蜡基单元:不分小类。⑹ 其它单元:不分小类。每一小类抽一个品种,每一品种的抽样数量为30瓶(袋、盒、支)(其中10瓶供净含量检验用,5瓶供标签、感官、理化、卫生指标检验用,15瓶用作复检样),并附一标样;另外企业应提供同种产品的空包装10个。4 检验项目、内容及缺陷性质(见附表1)。5 检验程序5.1 受检企业必须自封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被封样品送到或寄往指定检验机构。5.2 检验机构对送检样品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标签、净含量、感官、理化和卫生指标的检验。5.3 检验机构出具产品检验报告,连同规定格式汇总表一并寄到审查部。5.4 每个产品收取检验费,由企业将检验费交至或汇到检验机构。6 产品合格与否判定6.1 净含量、感官、理化、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6.2 标签指标为轻缺陷指标,不作为该产品合格与否的判定依据。6.3 同一单元产品中的不同小类中有一个不合格,则判该小类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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