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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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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化妆品半成品分装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说   明1、办法适用于颁发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半成品分装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评价,抽、封样等其它工作程序按“实施细则”要求。2、办法具体按㈠生产资源提供;㈡技术文件管理;㈢采购质量控制;㈣过程质量管理;㈤产品质量检验;㈥文明安全生产;共六个部分、18个审查项目、30项审查内容(子项)进行审查评价。六个部分中的每一个审查项目、审查内容都按“合格”、“有缺陷”、“不合格”三种审查标准进行评定。3、根据本办法审查组对企业实施审查后,填写《化妆品半成品分装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和有缺陷项汇总表》,并对审查中的不合格项和有缺陷项进行综合评价,然后再填写《化妆品半成品分装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审查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4、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⑴化妆品半成品分装企业生产条件审查项目中的否决项(以*表示)为:1.1生产设施;1.2设备工具(其中1.2.1为否决子项);1.3测量器具(其中1.3.1为否决子项);1.4人员要求(其中1.4.3为否决子项);2.1技术标准(其中2.1.1、2.1.2为否决子项);6.2安全防护(全部子项),若其中一项不合格,则审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⑵化妆品半成品分装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的六个部分中,若有一个部分或一个以上的所有审查项目不合格,则审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⑶化妆品半成品分装企业生产条件审查项目中的否决项均为合格,其它子项累计超过7项“不合格”(“有缺陷”项按累计三项作为一项“不合格”项计),则审查结论也确定为“不合格”。⑷化妆品半成品分装企业生产条件审查项目中的否决项均为合格,其它子项累计不超过7项(含7项)“不合格”(“有缺陷”项按累计三项作为一项“不合格”项计),则审查结论也确定为“合格”。5、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一、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审查项目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审查记录与审查结果备注合格有缺陷不合格*1.1生产设施企业必须具备满足半成品分装加工的生产设施和工作场所,且维护完好。要有清洁、明亮的生产车间,要有合理的人流、物流走向,防止交叉污染。生产车间要注意空气净化,没有空气净化设施的车间,要安置紫外线灯进行消毒、灭菌。生产车间要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及采光照明。全部符合要求 严重不符合要求  1.2设备工装*1、企业必须具有适合产品特点、能保证产品质量的灌装、分装或成型设备。按申报单元检查齐全,能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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