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制品企业良好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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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肉斩拌、切片及各项添加物的添加量按规定的时间、顺序、温度和添加量进行控制。
9.3.16.2 烧煮和焙炒应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加热方式。
9.3.16.3 为了加速干燥、控制微生物生长,宜采用人工干燥方式。
9.3.16.4干制肉制品应有合适包装,如采用真空、充氮、二氧化碳、包装袋内加脱氧剂等方式,以防止产品在贮存、销售期间质量下降。
9.3.16.5 成品仓库的库温应保持在25℃以下。
9.3.17 油炸肉制品
9.3.17.1 油炸用油在使用前应进行卫生质量检验,要求熔点低、过氧化值低,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9.3.17.2 油炸温度一般不超过190℃。
9.3.18酱卤肉制品
9.3.18.1调味、煮制操作应根据产品特性要求分别控制温度和时间,温度控制宜有自动控制装置。
9.3.18.2 调味程度应配合各工序半成品要求控制其浓度和调味时间。
9.3.18.3 蒸煮、调味时,不同规格的原料、半成品则需分开处理。
9.3.29 香肠制品
9.3.19.1 肥肉、瘦肉及各种添加物应充分混合均匀。
9.3.19.2 必须严格控制亚硝酸盐的用量。为确保亚硝酸盐分散均匀,添加前应与食盐或糖预混,或者溶于水中,再均匀分散于原料肉中。
9.3.19.3 腌渍肉应存放于0~4℃的冷库中备用。如需长时间腌渍,应置于冷库中进行。
9.3.19.4 充填必须粗细一致,以确保干燥均匀。
9.3.19.5 干燥温度应控制良好,防止滴油。
9.3.19.6 干燥后的产品冷却后,应迅速包装并冷藏。
9.3.19.7 包装作业时,必须防止产品再受到污染,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9.3.20 腌腊肉制品
9.3.20.1使用发色剂和发色助剂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相关标准允许的范围内。
9.3.20.2 使用食用盐腌制肉制品,避免铜、铁、铬等金属离子带入肉制品。
9.3.20.3 烘房应有温度控制装置。
9.3.20.4 发酵室应控制合适温度、湿度。
9.3.21 熏烧烤肉制品
9.3.21.1 熏材应选用树脂含量少、烟味好、防腐物质合量多的材料。
9.3.21.2 烟熏室应设控制空气流动和室内温度的装置。
9.3.21.3 烧烤加工车间地面应有防滑设施,烤炉应有油烟分离器。
10 质量管理
10.1 《质量手册》的制定与执行
10.1.1 企业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制定《质量手册》,经最高管理者批准后颁布实施。《质量手册》应包括本规范10.2、10.3、10.4的内容。
10.1.2有关食品、肉制品质量、卫生的标准文本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文本,企业应收集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