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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企业良好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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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2 易腐败变质的肉制品,应在符合《生产操作规程》或有关标准规定的条件下存放。
  9.3.3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肉制品在生产过程中或在贮存时被二次污染。
  9.3.4  用于输送、装载,贮存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设备、容器及用具,应生熟分开并明确标识,不得交叉使用,以免造成交叉污染。各种工器具其操作、使用与维护,应避免对加工过程中或贮存中的肉制品造成污染。与原料或污染物接触过的设备、容器及用具,必须经彻底清洗和消毒,否则不可用于处理肉制品。生产过程中所有盛放半成品的容器不可直接放在地面、或已被污染的潮湿表面上,以防溅水污染或由容器底外面污染所引起的间接污染。
  9.3.5 对直接或间接接触产品包装的循环冷却水,应保持清洁,定期更换。与肉制品直接接触的冰块,应在卫生条件下制作。
  9.3.6 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筛网、捕集器、磁铁、电子金属检查器等)防止金属或其他外来杂物混入肉制品中。
  9.3.7需做烫漂处理的,应严格控制处理温度和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冷却,迅速移至下一道工序。定期清洗加温预处理设备,防止耐热性细菌的生长,造成污染。
  9.3.8以控制水分活度来防止有害微生物生长的肉制品如肉松,其水分应处理至安全水分含量之内。
  9.3.9 以控制pH值来防止有害微生物生长的肉制品,其pH值应调节并维持在4.6以下。
  9.3.10 内包装材料在使用前须清洗、消毒。内包装材料应在正常储运、销售过程中能有效保护肉制品,防止将有害物质混入肉制品,并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9.3.11 生产过程中应避免大面积冲洗工作,必要时须尽可能放低喷头近距离冲洗,以减少水滴四溅,防止飞溅污染。
  9.3.12 不应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电焊、切割、打磨等工作,以免产生异味、碎屑污染。
  9.3.13清洁作业区内在生产时,不得打开窗户。
  9.3.14 有温度要求的工序和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器。车间温度应按产品工艺要求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预冷设施温度控制在0~4℃;腌制库温控制在0~4℃;肉类解冻车间温度控制在18℃以下;分割肉车间温度控制在15℃以下;易腐败即食肉制品的内包装车间室内温度控制在15℃以下。
  9.3.15应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清洁、卫生。设备的维护必须严格执行正确的操作程序。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防止影响产品质量卫生。每次生产前应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所有生产设备应进行定期的检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9.3.16即食干制肉制品
  9.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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