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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认证标准-一般有机作物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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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一般有机作物生产        7.1 转换期    一年生作物(例如耕作作物或园艺苗木等)和草场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多年生作物(例如果树等)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个月。    7.2 种子和种苗的选择    7.2.1 必须使用有机种子和种苗。    7.2.2 在得不到有机生产的种子和种苗的情况下(如在有机种植的初始阶段),经认证机构许可,可以使用未经禁用物质和方法处理的非有机来源的种子和种苗。但申请人必须制订何时可以获得有机种子与种苗(包括根壮茎、芽、叶或切下的杆、根或块茎)的计划。    7.2.3 可用热水、蒸气、太阳能、高锰酸钾等对种子消毒。    7.2.4 作物种类及品种应适应当地的环境条件,选择对病虫害有抗性和适应杂草竞争的品种。在品种的选择中要充分考虑作物的遗传多样性。    7.3 作物轮作    申请人和有机食品生产者必须进行作物轮作。合理的作物轮作可以维持和改善土壤有机质含量;有利于控制杂草和病虫害;平衡作物养分和防止土壤侵蚀。    7.3.1 在作物轮作计划中,采用包括豆科作物、绿肥植物或深根植物在内的三种或三种以上作物进行轮作。    7.3.2 在气候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两种作物的轮作的方法。    7.4 土壤培肥    在有机农业生产体系中,足够数量有机物质应主要来自有机农场体系,通过有机生产单元内部有机质的循环来维持土壤的肥力。肥料的使用必须符合作物的生长规律及土壤性质,科学合理地施用有机肥,使足够数量的有机质返回土壤,以保持或增加土壤肥力及土壤生物活性,同时应防止病原微生物的带入。    应选择能够维护和改善土壤理化性状、尽量减少水土流失的耕作与栽培措施。生产者必须通过轮作、种植覆盖作物以及使用合适的动植物材料来管理和维护作物养分和土壤肥力。鼓励生产者种植豆科作物和通过休闲提高来恢复土壤肥力。    7.4.1 在认证机构认可的情况下,可以施用列入附录A中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7.4.1.1 来源明确,制作工艺、生产原料和产品质量稳定。    7.4.1.2 原物质中的成份含量必须申报并严格控制在认证机构认可范围内,禁止在其中加入以下物质:    1)任何化学合成的肥料或化学复混肥;    2)不稳定元素,如放射性元素、稀土等;    3)各类激素、抗生素、杀虫剂、杀菌剂等;    4)不明或致病微生物;    5)重金属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6)其它性质不明物质。    7.4.1.3 严格规范使用方法和使用量并遵守以下原则:    1)施肥数量≤当季作物吸收量/利用率,原则上纯氮含量不得超过170kg/hm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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