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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认证标准-畜牧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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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畜牧生产        9.1 一般原则    9.1.1 有机畜禽生产的目标是对养殖全过程的科学管理,充分利用动物自身的生存能力和遗传优势,避免应激,逐步减少药物和部分化学物质的使用,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提高畜禽产品质量,保持良好的生态平衡。    9.1.2 养殖环境不得存在有害气体、水体和土壤的污染,不使用化学合成的防虫、防啮齿类动物的药物和除草剂。    9.1.3 充分考虑动物的心理和行为特征,采用自然的饲养方式。根据动物的种类提供必要的采食场地和休息条件。    9.1.4 在充分考虑动物生活习性的基础上,可以建设适当的圈舍,以防止过度日照、极端温度、风、雨和雪等对动物的不利影响。    9.1.5 圈舍设施应使用无害材料,并根据当地饲料的生产能力、畜禽的行为特点和健康状况、营养平衡状况和环境影响综合确定畜禽的养殖规模和密度,使其保持在适宜水平上。    9.1.6 充分利用动物的遗传优势,选育和引入健康的动物。    9.1.7 提供高质量的饲料,其营养成分应满足动物生长、生产、生存和抵抗病虫害的生理需要,禁止在饲料中添加药物并减少化学合成物质的使用。    9.1.8 科学管理,避免药物和有害物质在畜禽产品中的残留。    9.1.9 合理处理养殖废物,杜绝环境污染和疫病的传播。    9.1.10 提倡动物福利,科学屠宰,保持畜禽产品的自然风味。    9.2 转换期    在开始建立有机畜禽生产系统时,需要一个缓冲时间,即转换期。    9.2.1 对于放牧家畜,只有在放牧草场转换至少12个月,且已满足畜牧生产标准一定时间后,该牧场生产的畜产品才能按“有机农产品”出售。    9.2.2 认证机构应根据有机农业生产原则和具体动物的特点,制定畜牧生产转化期的长度。肉牛的转换期为12个月,奶牛、猪、羊为6个月,肉用家禽为10周,产蛋家禽为6周。    9.3 动物的选育和引入    9.3.1 在选择饲养动物品种时,必须考虑到品种对当地环境和饲养条件的适应性和品种本身的生活力和抗病力,优先选择本地品种。    9.3.2 不允许使用经胚胎移植或GMO改造得到的动物。    9.3.3 畜禽应在有机农场繁育,并从出生后就按本准则9.6的要求进行饲养。畜禽不能在有机和非有机生产单元之间相互转移。    9.3.4 当有机畜群第一次形成时,允许购入:蛋鸡(19周龄以内);肉鸡(在出壳一天内);小猪(从断奶起且小于25千克);犊牛(7日龄以内且吃过初乳);母羊(45日以内龄)。    9.3.5 在无法得到足够的来自有机农场的动物时,经认证机构许可,可以从非有机农场购入畜禽。但从非有机农场引入的动物数量每年不能超过农场同类成年动物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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