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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肉制品厂良好生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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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投产前必须对原料和辅料进行卫生、质量、规格和使用期限的审核;严禁霉烂、变质、有异物和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和辅料投入生产和使用。

6.3.7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保证分布均匀,并制订保证腌制、搅拌效果的控制措施。

6.3.8用于灌肠产品的动物肠衣应搓洗干净,清除异味。

6.3.9 加工好的肉制品应在相应冷却间冷却,不得堆积、摞压,并采取能够缩短冷却时间的措施。

6.3.10应按批次对终产品杀菌环节的温度、时间等参数进行记录。

6.3.11熟肉制品各加工过程均不得在露天进行。

6.4 包装

6.4.1包装熟肉制品前应将操作间进行清洁、消毒处理,并对人员卫生、设备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6.4.2各种包装材料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使用前应按有关投产规定由卫生管理人员检查认可。

6.4.3定型包装产品的外包装贴有符合GB 7718规定的标签;保质期限应清晰易辨。非定型包装的产品应以适当方式标明产品的保质期限、保存和使用方法,以及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6.5 贮存

无外包装的熟肉制品应限时存放在专用成品库中冷藏贮存。超过规定时间则应重新加工。成品不得与生肉、半成品混放。

7 运输和销售

7.1运送非包装熟肉制品应采用带盖的专用容器,并使用专用防尘冷藏或保温车运输。不同加工方式的产品分不同容器盛装;肉制品不得与内脏制品直接或间接接触。

7.2所有运输车辆用后立即清洁,容器应进行清洗、消毒处理。不得使用未经清洗的车辆和未经消毒的容器运输熟肉制品。

7.3应采用不影响产品卫生品质和包装的妥善方式装卸和销售产品,并保证产品在保质期内符合相应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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