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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391-2000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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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0.05

100(个/mL)

3(个/L)

4.5 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本标准将土壤按耕作方式的不同分为旱田和水田两大类, 每类又根据土壤pH值的高低分为三种情况, 即Ph=6.5~7.5,pH>7.5。绿色食品产地各种不同土壤中的各项污染含量不应超过表5所列的限值。



表5 土壤中各项污染物的含量限度

耕作条件

旱 田

水 田

pH值

<6.5 6.5-7.5 >7.5

<6.5 6.5-7.5 >7.5













0.30 0.30 0.40

0.25 0.30 0.35

25 20 20

50 50 50

120 120 120

50 60 60

0.30 0.30 0.40

0.30 0.40 0.40

25 20 15

50 50 50

120 120 120

50 60 60

注: ① 果园土壤中的铜限量为旱田中的铜限量的一倍; ② 水旱轮作用的标准值取严不取宽。

4.6 土壤肥力要求

为了促进生产者增施有机肥, 提高土壤肥力, 生产AA级绿色食品时,转化后的耕地土壤肥力要达到土壤肥力分级1-2级指标(见附录表A)。生产A级绿色食品时, 土壤肥力作为参考指标。



5监测方法



采样方法除本标准有特殊规定外(见表1注), 其他的采样方法和所有分析方法按本标准引用的相

关国家标准执行。

空气环境质量的采样和分析方法根据GB 3095的6.1、6.2、7的5.1和5.2规定执行。

农田灌溉水质的采样和分析方法根据GB 5084的6.2、6.3规定执行。

渔业水质的采样和分析方法根据GB 11607的6.1规定执行。

畜禽养殖水质的采样和分析方法根据GB 5749规定执行。

土壤环境质量的采样和分析方法根据GB 15618的5.1、5.2的规定执行。

附录A(标准的附录)

绿色食品产地土壤肥力分级



1 土壤肥力分级参考指标

本附录规定了土壤肥力的分级指标, 见表1。



表 1 土壤肥力分级参考指标

项 目

级 别

旱地 水田 菜地 园地 牧地



有机质(g/Kg)

I

II

III

>15 >25 >30 >20 >20

10~15 20~25 20~30 15~20 15~20

<10 <20 <20 <15 <15



金 氮(g/KG)

I

II

III

>1.0 >1.2 >1.2 >1.0 -

0.8~1.0 1.0~1.2 1.0~1.2 0.8~1.0 -

<0.8 <1.0 <1.0 <0.8 -



有效磷(mg/kg)

I

II

III

>10 >15 >40 >10 >10

5~10 10~15 20~40 5~10 5~10

<5 <10 <2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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