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T 391-2000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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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绿色食品植物生长地和动物养殖地的空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质量。
4 环境质量要求
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应选择在无污染和生态条件良好的地区。基地选点应远离工矿区和公路铁路干线,避开工业和械市污染源的影响,同时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应具有可持续的生产能力。
4.1 空气环境质量要求
绿色食品产地空气中各项污染物含量不应超过表1所列的浓度值。
表1 空气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mg/m3(标准养成)
项 目
浓 度 限 值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总悬浮颗料物(TSP)
二氧化硫(SO2)
氮氧化物(NOx)
氟化物(F)
0.30 —
0.15 0.50
0.10(μg/m3) 20(μg/m3)
1.8[μg/(dm2•d)](挂片法)
注: ① 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② 1小时平均指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 ③ 连续采样三天, 一日三次, 晨、午、和夕各一次; ④ 氟化物采样可用动力采样滤膜法或用石灰滤纸挂片法, 分别按各自规定的浓度限值执行, 石灰滤纸挂片法挂置七天。
4.2 农田灌溉水质要求
绿色食品产地农田灌溉水中各项污染物含量不应超过表2所列的浓度值。
表2 农田灌溉水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项 目
浓 度 质 量
pH值
总 汞
总 镉
总 砷
总 铅
六价铬
氟化物
粪大肠菌群
5.5-8.5
0.001
0.005
0.05
0.1
0.1
2.0
10000(个/L)
注:灌溉菜园用的地表水需测粪大肠菌群,其他情况不测粪大肠菌群。
4.3 渔业水质要求
绿色食品产地渔业用水中各项污染物含量不应超过表3所列的浓度值。
表3 渔业用水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项 目
浓 度 限 值
色、臭、味
漂浮物质
悬浮物
pH值
溶解氧
生化需氧量
总大肠菌群
总汞
总镉
总铅
总铜
总砷
六价铬
挥发酚
石油类
不得使水产品带异色、异臭和异味
水面不得出现油膜或浮末
人为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0
淡水6.5-8.5, 海水7.0-8.5
>5
5
5000个/L(贝类500个/L)
0.0005
0.005
0.05
0.01
0.05
0.1
0.005
0.05
4.4 畜禽养殖用水要
绿色食品产地畜禽养殖用水中各项污染物不应超过表4所列的浓度限值
表4 畜禽养殖用水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项 目
浓 度 限 值
色、臭、味
混浊度
悬浮物
肉眼可见物
pH值
氟化物
氰化物
总砷
总汞
总隔
六价铬
总铅
细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
15度, 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3度
不得有异臭、异味
不得含有
6.5-8.5
1.0
0.05
0.05
0.001
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