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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391-2000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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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绿色食品植物生长地和动物养殖地的空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质量。

    4   环境质量要求

        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应选择在无污染和生态条件良好的地区。基地选点应远离工矿区和公路铁路干线,避开工业和械市污染源的影响,同时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应具有可持续的生产能力。

    4.1  空气环境质量要求

    绿色食品产地空气中各项污染物含量不应超过表1所列的浓度值。

表1  空气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mg/m3(标准养成)



项 目

浓 度 限 值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总悬浮颗料物(TSP)

二氧化硫(SO2)

氮氧化物(NOx)

氟化物(F)

0.30 —

0.15 0.50

0.10(μg/m3) 20(μg/m3)

1.8[μg/(dm2•d)](挂片法)

注: ① 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② 1小时平均指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 ③ 连续采样三天, 一日三次, 晨、午、和夕各一次; ④ 氟化物采样可用动力采样滤膜法或用石灰滤纸挂片法, 分别按各自规定的浓度限值执行, 石灰滤纸挂片法挂置七天。

4.2 农田灌溉水质要求

绿色食品产地农田灌溉水中各项污染物含量不应超过表2所列的浓度值。

表2 农田灌溉水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项 目

浓 度 质 量

pH值

总 汞

总 镉

总 砷

总 铅

六价铬

氟化物

粪大肠菌群

5.5-8.5

0.001

0.005

0.05

0.1

0.1

2.0

10000(个/L)

注:灌溉菜园用的地表水需测粪大肠菌群,其他情况不测粪大肠菌群。

4.3 渔业水质要求

绿色食品产地渔业用水中各项污染物含量不应超过表3所列的浓度值。



表3 渔业用水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项 目

浓 度 限 值

色、臭、味

漂浮物质

悬浮物

pH值

溶解氧

生化需氧量

总大肠菌群

总汞

总镉

总铅

总铜

总砷

六价铬

挥发酚

石油类

不得使水产品带异色、异臭和异味

水面不得出现油膜或浮末

人为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0

淡水6.5-8.5, 海水7.0-8.5

>5

5

5000个/L(贝类500个/L)

0.0005

0.005

0.05

0.01

0.05

0.1

0.005

0.05

4.4 畜禽养殖用水要

绿色食品产地畜禽养殖用水中各项污染物不应超过表4所列的浓度限值



表4 畜禽养殖用水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项 目

浓 度 限 值

色、臭、味

混浊度

悬浮物

肉眼可见物

pH值

氟化物

氰化物

总砷

总汞

总隔

六价铬

总铅

细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

15度, 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3度

不得有异臭、异味

不得含有

6.5-8.5

1.0

0.05

0.05

0.001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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