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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几个共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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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4.3.1)、“目标” (4.3.3)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4.3.4)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中有关“策划”的要素,也是该体系规范中的“主线”要素的根本。笔者在咨询中发现,部分组织在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时,对这三个要素的理解还有偏差,在进行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制订的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中还存在如下一些主要共性问题:

  一) 危险源辩识方法的选取不适合组织和所在行业特点 

  用于危险源辩识的方法可分为两类:“直观经验法”和“系统安全分析法”。组织在危险源辩识的过程中,应根据组织和所在行业特点,选择合适组织的方法,在方法的选择上组织应广泛考虑人员能力、工艺特点、资源支持以及是否简单可行有效。一般来说在危险源辩识应采用“直观经验法”与“系统安全分析法”相结合。    笔者咨询的十多家不同行业的企业,企业有关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的程序规定在危险源辩识时运用“直观经验法”。这些企业运用“直观经验法”一般是按如下步骤实施的:培训→下发危险源调查表→各部门填写调查表→体系维护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汇总→根据频率值和可能的结果按严重程度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不少企业(特别是生产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填写调查表的部门人员知识水平及经验等方面的限制,各部门填写的调查表中的一些重要内容,差异很大,以致在危险源汇时,这些调查表不能被“采信”,(更有些企业虽然程序文件规定是由各部门填写,但在咨询时出具不了各部门填写的调查表),“直观经验法”的实施在该环节已失效,其可能的结果是危险源的遗漏。虽然在第一阶段咨询后,体系维护部门及其组织的专家最后整理出的总危险源清单没有遗漏。但由于标准要求危险源辩识要定期或及时更新,如果这些企业对这种识别方法不作调整,将来还会面临上述文件运行上的问题。    企业在进行危险源识别时,可由体系维护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每种事故类型的可能原因和后果可先用某些标准技术进行粗略分析,例如事故树分析(FTA)、事件树分析(ETA)、故障模式和后果影响分析(FMEA)、危险预分析(PHA)、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HAZOP)等,然后再结合使用“直观经验法”。

  二) 风险评价

  1. 风险评价方法只有定量的、没有定性的   和危险源的辩识一样,风险评价的定量方法也很多,LEC法由于最简洁,是很多企业进行风险评价时选择的风险评价定量方法。但不少企业在风险评价时只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而没有定性方面的规定,如对违反法规和其它要求、相关方强烈投诉、受到主管部门警告等方面存在的风险没有在文件中直接规定应被评价为重大风险。有些企业对上述风险也用LEC法进行“打分”评价,有时这些风险往往被判定为非重要危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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