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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几个共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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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应用LEC法进行风险评价时,L的取值没有考虑企业目前的安全水平   LEC法中,L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有些企业对危险源引发事故的可能性没有考虑企业目前实际的安全管理水平(如设备安全水平、现有的安全措施等),定量计算出危险源所带来的风险D值没有真实反映企业该危险因素的风险水平。另外,这也使D值保持固定不变,在建立体系之初的重要危险因素将永远成为该企业重要危险因素,如何体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有两家企业规模相同、使用同样的生产设备、生产同样的产品,但其安全水平不同。如果L的取值不考虑这两家企业现有的安全水平,那这两家的危险 因素的风险水平就完全一样,主要危险因素也一样,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对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4.3.1)、“目标” (4.3.3)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4.3.4)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中有关“策划”的要素,也是该体系规范中的“主线”要素的根本。笔者在咨询中发现,部分组织在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时,对这三个要素的理解还有偏差,在进行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制订的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中还存在如下一些主要共性问题:

  一) 危险源辩识方法的选取不适合组织和所在行业特点 

  用于危险源辩识的方法可分为两类:“直观经验法”和“系统安全分析法”。组织在危险源辩识的过程中,应根据组织和所在行业特点,选择合适组织的方法,在方法的选择上组织应广泛考虑人员能力、工艺特点、资源支持以及是否简单可行有效。一般来说在危险源辩识应采用“直观经验法”与“系统安全分析法”相结合。    笔者咨询的十多家不同行业的企业,企业有关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的程序规定在危险源辩识时运用“直观经验法”。这些企业运用“直观经验法”一般是按如下步骤实施的:培训→下发危险源调查表→各部门填写调查表→体系维护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汇总→根据频率值和可能的结果按严重程度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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