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首页 >> 认证知识 >> ISO45001 >> 第三章 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 第二节(2) 第4页

第三章 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 第二节(2)

最近更新: | 人气: 13741


②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部门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实行分级考核。企业报送主管部门的数字要与报送当地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数字一致,各级主管部门应如实向同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③省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年报表应按时报到国家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4)伤亡事故处理

伤亡事故处理按下列规定进行:

①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2.4.2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处理

1、职业病报告办法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

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都应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2、职业病处理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

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告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生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中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转载请注明:http://www.cniso.com.cn/book-7315/




相关资料下载

最新发布认证知识

咨询热线:
13925768373
13925767953
13925760773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