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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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 处 理 设 备以谷物为原料:全干燥法:糟液贮罐、分离机、清液罐、蒸发浓缩装置、干燥机、输送泵、粉料贮仓、包装机、冷凝器不全干燥的,则应有厌氧和好氧装置。以薯类为原料:糟液贮罐(池)、冷却器、分离机、沼气发酵罐、输送泵、沼气贮罐、好氧处理设备。 以糖蜜为原料:糟液贮罐、输送泵、蒸发装置。 检测设备精密天平、干燥箱、干燥器、水浴锅、气相色谱仪(毛细管色谱柱)、比色管。 附件4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申证企业名称 地址 电话及联系人 生产厂、点名称 地址 电话及联系人 申证单元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生产厂、点名称 地址 电话及联系人 申证单元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生产厂、点名称 地址 电话及联系人 申证单元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附件5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说 明 1.本办法适用于申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评价。 2.本办法具体按: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技术文件管理,四、采购质量控制,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文明安全生产,共7章22条39款进行审查评价。每一款的审查内容按“合格”、“轻微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结论进行评定。其中“轻微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轻微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3.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审查后,要填写本办法后面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目汇总表》(表一),并对审查出的全部不合格项目(以款计)进行综合评价,然后再填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表二),其中审查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是: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2.3测量设备、6.3出厂检验共4条6款为否决项目,全部要求合格;同时,其它非否决项目(共18条33款)中(1)若无严重不合格,而轻微不合格不超过10款;(2)或者若存在1款严重不合格,而轻微不合格不超过8款,审查结论为合格。否则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4.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审查项目审查内容审查要点审查方法合格轻微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此项不适用1.1组织领导1. 企业的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2.其职责和权利是否明确。查有关文件和座谈。有文件明确指定,且职权明确。有文件,但职权不明确;或若无文件,但能提供证据表明领导层中一人履行质量领导职权。领导层中无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