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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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申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或补发证书。 8.7获得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和有效期。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为:XK16-118-XXXXX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16”表示行业编号,“118”表示产品编号,“XXXXX”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销售食用酒精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9收费办法 9.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根据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及公告费。 9.3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公告费:每种产品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精神执行。 9.6产品检验费:每种产品800元,由企业向检验机构交付。 9.7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10附则 10.1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4)09号文件批准正式实施。 10.2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附件1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2号邮政编码:100027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