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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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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企业必须符合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括申请取证产品;    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 (见附件2);    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1.3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4按产品标准GB10343-2002《食用酒精》要求检验合格的报告复印件一式三份(审查部、审查中心、企业各一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一式三份)。    4.2.2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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