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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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4)。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高级审查员、审查员组成。审查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现场审查 5.2.1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5)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5.2.6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6产品抽样与检验 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6)抽样,并填写《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抽样登记表》(见附件7)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6.3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质量检验活动符合《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的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部二份、企业一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