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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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为了做好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食用酒精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用酒精产品。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阜外大街乙22号 邮政编码:100833 电 话:010-68057559 传 真:010-68054904 负责人: 王延才 联系人:赵建华、唐小雨(010-6857559)、李传林(010-68396514) 2.3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用酒精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用酒精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见附件1)。企业可将所抽取样品送附件1中所批准的任一个检验单位检验。3 企业取得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