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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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抽样方法从成品罐抽样时,抽样率为50%,但最多不超过三罐;从成品桶抽样时,抽样率为5%,每桶抽得样品应取等量并均匀混合成一个样;也可从车间暂贮罐中抽取已经检验合格的样品,抽样率为一罐。3、抽样数量每个样1000毫升,分装在两个棕色玻璃瓶中。4、封、送样在抽样完毕后,由审查组成员和企业陪同人员一起现场封样,封样必须严密牢固,并填写检测样品抽样登记表(见附件7),加盖封样单位和企业公章后,由企业15天内送检测单位。5、产品合格的判定每个送检样品的各项检测指标均符合GB10343-2002《食用酒精国家标准》要求时,定为合格产品(根据指标情况可按级判定),有一项不合格,则定为不合格产品。 附件7 食用酒精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测样品抽样登记表 企业名称 抽样情况产品名称 样品规格 抽样基数 样品编号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抽样组人员(签字)姓名单 位职务(职称) 企业参加抽样人员(签字) 样品送达检查情况 说 明1.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交审查部,一份交检验单位。2. 从封样日起15天内,将样品送(寄)到检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