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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良好操作规范(GMP—21CFR Part 110,参考译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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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在适当的场合,应戴发网、束发带、帽子、胡须套,或其他有效的须发约束物。
  (7) 将衣物或其他个人物品应存放在不与食品接触或被清洗设备用具之外的场所。
  (8) 将以下行为限制在不与食品接触或被清洗设备及用具之外的区域:吃东西、咀嚼口香糖、喝饮料或吸烟。
  (9) 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或食品包装材料受到微生物或异物(包括,但不仅限于:汗水、头发、化妆品、烟草、化学物及皮肤用药物)的污染。
  3.教育与培训:负责检查评定卫生不良或食品污染的人员应当受过教育培训或具有经验,或两者皆具备,这样才能保证生产出干净和安全的食品。食品加工和监督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加工技术及食品保护原理的适当培训,而且应当认识到不良的个人卫生及不卫生操作的危险性。
  4.监督:必须明确地指定由符合要求的监督人员监管全体员工。务必使员工遵守本章的一切规定(51 FR24475,1986年 6月 19日发布实施;1989年 6月 12日修改为 54FR24892)。
  110.19 例外情况
  1.下述情况不属本规范的范围:仅从事于一种或数种条例201(r)节所指的“生的农产品”的收获、贮存或分销的企业,在将这些“生的农产品”销售给消费者之前,只对其所进行的一般清洗、预制、处理或其他形式的加工。
  2.然而,如果有必要将上述例外情况纳入规范时,食品药物管理局会将颁布特别的法规。

  B分部—建筑物与设施

  110.20 厂房与地面
  1.地面: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地面必须保持良好的状态,防止食品受污染。维护地面的方法包括,但不仅 限于:
  (l) 合理放置设备,清除垃圾和废料,铲除厂房及其构造物附近可能成为害虫习惯生活的孳生地或藏身处的杂草。
  (2) 搞好道路、厂区和停车场卫生,这些区域不得成为食品生产加工区域的污染源。
  (3) 凡因渗漏、鞋上的污染物或害虫孽生地可能污染的食品区域,不得有积水。
    (4) 废物处理系统不得成为食品裸露区域的污染源。如果毗连厂房的场地不在操作人员的管辖范围之内,而且不是按照本节1.(1)至(3)段所说的方法管理时,那么必须在厂区内认真地检查、灭虫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消除可能成为食品污染源的害虫、废料和污染物。
  2.厂房结构与设计:厂房建筑物的大小、结构与设计必须便于食品生产的维修和卫生操作。厂房及各种设施必须:
  (1) 提供足够的场地安装设备,存放物料,以利于进行卫生操作和食品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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