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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企业良好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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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4.2酱卤肉制品、干制肉制品、油炸肉制品:分析天平、分光光度计、烘箱、天平、灭菌设备、微生物培养箱、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显微镜、相应配套器皿及试剂。
  6.5.4.3 熏烧烤肉制品类:分析天平、分光光度计、烘箱、灭菌设备、微生物培养箱、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显微镜、相应配套器皿及试剂。
  6.5.4.4香肠制品类(中式香肠、灌肠等): 分析天平、分光光度计、烘箱、灭菌设备、微生物培养箱、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显微镜、相应配套器皿及试剂。
  7 管理机构与人员
  7.1 机构与职责
  7.1.1应建立公司(厂)级领导(或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最高领导)负责的质量管理机构,对企业质量管理负全面职责。
  7.1.2企业应设置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卫生管理等职能部门。生产管理负责人与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7.1.2.1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原材料处理、生产作业及成品包装等与生产有关的管理工作。
  7.1.2.2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原料、配料、包装材料、生产过程及成品质量控制标准的制订、抽样检验、质量追踪等与质量管理有关的工作。
  7.1.2.3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厂内、外环境及厂房设施卫生、生产及清洗等操作卫生和人员卫生,组织卫生培训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等。
  7.1.3 质量管理部门应有执行质量管理职责的充分权限,其负责人应有停止生产和成品出厂的权力。
  7.1.4 质量管理部门应设置肉制品检验人员,负责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卫生检验分析工作。
  7.1.5 成立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由卫生管理负责人及生产、质量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厂卫生工作的规划、审核、监督、考核。
  7.1.6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应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卫生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并做好有关记录。
  7.2人员要求
  7.2.1 企业负责人应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卫生和生产、加工等专业知识。
  7.2.2 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卫生管理负责人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具备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具备中专相关专业学历并具备4年以上直接或相关管理经验。
  7.2.3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工艺及生产技术与卫生知识。
  7.2.4 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发现、鉴别各生产环节、产品中不良状况发生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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