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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板厂危险辨识、风险评价及重大风险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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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危险因素识别


4.3.1 危险分类


参照GB/T13816-92《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将危险危害因素分为6大类共37种:


a.物理性危险因素;


b.化学性危险因素;


c.生物性危险因素;


d.心理、生理性危险因素;


e.行为性危险因素;


f.其他危险因素。


4.3.2 危险源辨识应覆盖以下情况:


a、人的不安全行为;


b、物的不安全状态;


c、不良的作业环境;


d、管理上的缺陷。


4.3.3 参照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分为13大类55种、物的不安全状态分为4大类61种。


4.3.4参照卫生部、原劳动部、总工会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分为7种,即:生产性粉尘、毒物、噪声和振动、高温、低温、辐射(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其他有害因素;


4.3.5 危险源可能导致的事故或后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确定:


a.导致的直接的伤害事故,参照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的事故类别分类,可以分为20类。


b.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事故,参照《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的职业病分类进行描述,具体分为10大类115种。


4.3.6 识别危险因素时应考虑:


4.3.6.1 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


a.正常:是指大多数情况下经常处于的状态;


b.异常:是指定期的可预见出现的非正常的情况;


c.紧急:是指不定期出现,不可预见或预见但发生频率极低的情况。


4.3.6.2 过去、现在、将来三种时态。


a.过去时:以往发生的,已经造成职业健康安全危险的因素;


b.现在时:现在存在的正在产生的危险的因素;


c.将来时:将来可能发生的潜在的危险因素。


4.4 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危险因素进行评价,分析危险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确定风险的大小。定性评价主要采用直接判定法,定量评价主要采取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简称LEC法)。


4.4.1 直接判定法


根据人的经验和判断能力对生产工艺、设备、环境、人员、管理等方面的状况进行评价,采用是非判断以确定不可承受的风险。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采用直接判定法,其他采用LEC法进行评价,两者只能选其一。


a.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


b.相关方合理抱怨和要求;


c.曾经发生过事故,仍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


d.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事故,无适当控制措施的。


4.4.2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法)


是一种定量评价方法。LEC法是采用与系统危险性(D)有关的三种因素指标值之积来评价系统人员伤亡风险的大小,这三种因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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