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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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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6 生产时用水较多或产生大量湿气的车间,设计时应采取必要的排水防湿设施,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
5.2.2.7 车间的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透,冬季需要采暖的车间,围护结构内表面应防止凝结水气,围护结构不包括门窗。特殊潮湿车间工艺上允许在墙上凝结水气的除外。
5.2.2.8 低温作业车间(冷库)应附设工作服烘干室及淋浴室。淋浴室气温应符合本标准表5.2.2.3的规定。
5.2.3 防噪声与振动
5.2.3.1 具有生产性噪声的车间应尽量远离其他非噪声作业车间、行政区和生活区。
5.2.3.2 噪声较大的设备应尽量将噪声源与操作人员隔开;工艺允许远距离控制的,可设置隔声操作(控制)室。
5.2.3.3 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有防止振动传播的措施。
5.2.3.4 噪声与振动强度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或多层厂房的底层;对振幅、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减振基础。
5.2.3.5 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A)。对于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表5)。但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dB(A)。
表5 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日接触噪声时间(h)
卫生限值[dB(A)]
8
85
4
88
2
91
1
94
1/2
97
1/4
100
1/8
103
最高不得超过115[dB(A)]


5.2.3.6 生产性噪声传播至非噪声作业地点的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制不得超过表6的规定
表6 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地点名称
卫生限值dB(A)
工效限值dB(A)
噪声车间办公室
75
不得超过55
非噪声车间办公室
60
会议室
60
计算机室、精密加工室
70


5.2.3.7 具有脉冲噪声作业地点的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不应超过表7的规定
表7 工作地点脉冲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工作日接触脉冲次数
峰值(dB)
100
140
1000
130
10000
120


5.2.3.8 工作地点生产性噪声声级超过卫生限值,而采用现代工程技术治理手段仍无法达到卫生限值时,可采用有效个人防护措施。
5.2.3.9 局部振动作业,其接振强度4小时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不得超过5m/s2日接振时间少于4小时可按表8适当放宽。
表8 局部振动强度卫生限值
日接振时间(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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