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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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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2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如设计需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则应将其安装在多层厂房的底层。对振幅大、功率大的生产设备应设计隔振措施。
4.2.2.3 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汽的废水排放管道禁止通过仪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用室的地面下;
    若需通过时,必须严格密闭,防止有害气体或蒸汽逸散至室内。
5 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5.1 防尘、防毒
5.1.1 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首先考虑采用湿式作业。有毒作业宜采用低毒原料代替高毒原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高毒原料时,应强化通风排毒措施。
5.1.2 产生粉尘、毒物的工作场所,其发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放散不同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性大与毒性小的应隔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的下风侧;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放散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5.1.3 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采取防尘防毒通风措施控制其扩散,使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要求。
5.1.4 产生粉尘、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墙壁的设施。产生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积液的地面应不透水,并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5.1.5 当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或醇类或醋酸酯类)蒸汽,或数种刺激性气体(三氧化硫及二氧化硫或氟化氢及其盐类等)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全面通风换气量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规定的接触限值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除上述有害物质的气体及蒸汽外,其他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通风量应仅按需要空气量最大的有害物质计算。
5.1.6 设计部门应了解和掌握建设项目所使用和生产的化学物质及其产生的中间产物和副产品的工艺流程和毒性作用的主要特点,以及有关的卫生防护资料。
5.1.7 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得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
5.1.8 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亦应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使工作地点有害物质的浓度符合规定的接触限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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