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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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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22及以下
23
24
25
26
27
28
29~32
33及以上
工作地点与室外温差(℃)
10
9
8
7
6
5
4
3
2


5.2.1.11 当作业地点气温≥37℃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接触时间。
5.2.1.12 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内气温不应高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5.2.1.13 特殊高温作业,如高温车间天车驾驶室、车间内的监控室、操作室、炼焦车间拦焦车驾驶室等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热辐射强度应小于700w/m2室内气温不应超过28℃。
5.2.1.14 工艺上以湿度为主要要求的空气调节车间(如纺织厂)内,空气温湿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
相对湿度(%)
50
60
70
80
温度(℃)
30
29
28
27


5.2.1.15 高温作业地点采用局部送风降温措施时,带有水雾的气流达到工作地点的风速应控制在3~5m/s,雾滴直径应小于100μm;不带水雾的气流到达工作地点的风速,轻作业应控制在2~3m/s重作业应控制在4~6m/s
5.2.1.16 在炎热季节对高温作业工种的工人应供应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0.1%~0.2%),饮料水温不宜高于15℃。
5.2.2 防寒
5.2.2.1 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8℃的月份在三个月及三个月以上的地区应设集中采暖设施;出现≤8℃的月份为两个月以下的地区应设局部采暖设施。
表3 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
劳动强度(分级)
采暖温度(℃)

18~21

16~18

14~16

12~14

注:劳动强度分级方法见附录B。

5.2.2.2 集中采暖车间,当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较大时(≥50m2),仅要求工作地点及休息地点设局部采暖设施。
5.2.2.3 凡采暖地区的生产辅助用室冬季室温不得低于表4中的规定。
表4 冬季辅助用室的温度
辅助用室名称
气温(℃)
厕所、盥洗室
12
食堂
18
办公室、休息室
18~20
技术资料室
20~22
存衣室
18
淋浴室
25~27
更衣室
25


5.2.2.4 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等于或小于-20℃的地区,为防止车间大门长时间或频繁开放而受冷空气的侵袭,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门斗、外室或热空气幕。
5.2.2.5 设计热风采暖时,应防止强烈气流直接对人产生不良影响。送风风速一般应在0.1~0.3m/s,送风的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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