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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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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4 高频电磁辐射(频率30MHZ—300MHZ)工作地点辐射强度卫生限值不应超过表12的规定:
表12 高频辐射强度卫生限值
波型
日接触时间(h)
功率密度
mw/cm2
v/m
连续波
8
0.05
14
4
0.10
19
脉冲波
8
0.025
10
4
0.05
14


 
5.2.4.5 产生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有良好的屏蔽措施。
5.2.5 工频超高压电场的防护
5.2.5.1 产生工频超高压电场的设备应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5.2.5.2 产生工频超高压电场的设备安装地址(位置)的选择应与居住区、学校、医院、幼儿园等生活、工作区保持一定的距离。达到上述地区的电场强度不应超过1kv/m。
5.2.5.3 从事工频高压电作业场所的电场强度不应超过5kv/m。
5.2.5.4 超高压输电设备,在人通常不去的地方,应当用屏蔽网、罩等设备遮挡起来。
5.2.6 电离辐射防护应按GB8702、GB4792、GB10436等规定执行。
5.2.7 照明  作业场所照明卫生要求,应按GB50034-1992规定执行。
5.3 人工空气调节
5.3.1 工作场所每名工人所占容积小于20m3的车间,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30m3的新鲜空气量;如所占容积为20—40m3时,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20m3的新鲜空气量;所占容积超过40m3时允许由门窗渗入的空气来换气。采用空气调节的车间,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30m3的新鲜空气量。
5.3.2 封闭式车间
5.3.2.1 车间内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不得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1—2002)的
要求。
5.3.2.2 封闭式车间操作人员所需的适宜新风量为30~50m3/h。
5.3.2.3封闭式车间微小气候计算参数应满足表14的要求。
 
表13  辐射强度卫生限值
频率(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0.1~3.0
50
5
3.0~30
25
不规定


 
表14 封闭式车间微小气候计算参数
参数
冬季
夏季
温度(℃)
20~24
25~28
风速(m/s)
≤0.2
≤0.3
相对湿度(%)
30~60
40~60


   注:过渡季节微小气候计算参数取冬季、夏季插值。
6 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工作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浴室、存衣室、盟洗室、洗衣房),生活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妇女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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