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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标准相关知识的介绍

最近更新:2014/5/27 | 人气: 41882

★退磁线圈的包裹、绝缘胶带
★扬声器托架
★出口EU电源电缆(在没有满足产品安全要求的代替技术时继续使用)
★为2级以外的对象,使用氯乙烯共聚以及聚氯乙烯与其他聚合物的共混物的部件

    4..3有关包装材料的追加事项
环境管理物质名称:重金属(汞、镉、六价铬、铅)

说明:根据第4.1(表4.2)的规定和法律规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对象

1级
★产品包装纸盒、产品箱、用于搬运部件包装上的产品(把手、木框、箔以及托架、导轨、杠杆、胶卷盒、袋、缓冲材料、固定器具、薄板、绳索、硬纸箱、涂料、墨水、胶带、捆绑带、标签、胶垫等)

允许浓度:★汞、镉、六价铬、铅等重金属的允许浓度,按包装的各部件材料、墨水、涂料等,重金属合计为100ppm以下。但是,塑料(包括橡胶)部位,镉的允许浓度定为5ppm以下。
★(主要塑料部位:把手、塑料袋、胶垫、绳索、箔以及托架、导轨、胶带、杠杆、胶卷盒等)

测定标准:
(1)预处理预处理方法,除汞以外,采用硫酸、硝酸以及过氧化氢存在下的湿式分解法:
(例如BS EN 1122:2001“Plastics-Determination of cadmium-Wet decomposition method”中记载的分解方法等)、硫酸存在下的灰化法、或者密闭容器内的加压酸分解法(微波分解法)等方法。
★对于汞:a)上述微波分解法或者
b)采用回流冷却器分解烧瓶,用硫酸、硝酸水分解,使其成为溶液。
★在产生沉淀物时采用某种方法进行溶解。
对总铬量进行分析,4种元素合计含量为100ppm以下。但是当4种元素合计为100ppm以上时,将分析总铬量中的六价铬,确认汞、镉、六价铬、铅的合计是否为100ppm以下。
(2)测定装置:对于镉、总铬、铅,标准装置采用感应等离子体发光分光分析装置(ICP-AES,ICP-OES)、原子吸光装置(AAS)、感应等离子体质量分析装置(ICP-MS)。
对于汞,标准装置采用还原汽化AAS、还原汽化ICP-AES、ICP-OES为其标准。
通过预处理和测定装置的组合,如果可以保证定量下限各自为汞5ppm以下、镉5ppm以下、总铬2ppm以下、铅30ppm以下,则作为正品。此外,镉、铅、总铬量使用以上AAS以外的方法也可以同时进行分析。
RoHS”标准相关知识的介绍 ()
5.世界各国和地区环境管理物质使用实施的法律法规
    注:所汇集世界各国和地区环境管理物质使用实施的法律法规确认的内容,其时间截至2002年9月。由于法律规定的内容会有修订,详细确认请参照各国法律规定的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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