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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内部审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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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客观证据的收集
审核员应首先把精力放在收集有关客观证据上面。收集客观证据的方式可能有:
a)与受审核方人员的面谈;
b)查阅文件和记录;
c)现场观察和核对(对活动和周围的工作与条件的观察);
d)对实际活动及结果的验证;
e)数据的汇总、分析、图表和业绩指标;
f)来自其他方面的报告,如顾客反馈、外部报告和中间商的评价;
g)相关抽样方案的水平和确保对抽样和测量过程实施质量控制的程序。与职能之间接口有关的信息应注重收集。收集到的客观证据形式有:
○1存在的客观事实;
○2被访问人员关于本职范围内工作的陈述;
○3现有的文件、记录等。
对收集的客观证据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a) 客观证据并不是越多越好,而是适用的客观证据(即审核证据)越多越好,过多过滥的客观证据反而会湮没真正需要的关键信息;
b)客观证据必须是有效的,如所提供的文件和记录应经过法定批准或签字,应是实际使用执行的,应是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期间有效的,应是反映当前实际情况的,客观证据应尽量靠近审核日期;
c)应注意核查客观证据之间的相关性及一致性,从两个以上相关的客观证据之间发现问题或线索;
d)应注意核查证据的真实性,受审核方提供的证据有可能夹杂着不真实的信息,因此,要注意核查,如询问有关人员、观察实际结果等;
e)应收集能确定审核目标是否可以达到的客观证据。只有经验证的客观证据才可作为审核证据。
10.3.3现场审核记录
在提问、验证、观察中,审核员应作好记录,记下审核中听到、看到的有用的真实信息,这些记录是审核员提出报告的真凭实据。
10.4 不合格项报告
不合格项报告是对现场审核得到的审核发现进行评审并经受审核方领导确认的对不合格项的陈述,是审核报告的一部分,是审核组提交给委托方或受审核方的正式文件。
10.4.1 不合格项的含义
审核所述的不合格项是指"未满足规定的要求"。这里的规定要求主要有:
a)标准要求(如ISO900l标准要求);
b)文件规定(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记录和质量计划或技术性文件和管 理性文件);
c)合同规定(与顾客签订的销售合同,与供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等);
d)社会要求(包括法律、法规、法令、条例、规章规则以及环境保护、健康安全、能源和自然资源的保护等应承担的义务);
e)其他规定,如最高管理者的要求,常识性要求(不一定形成文件);
f)顾客投诉。
不合格项的判定以ISO 900l:2000标准明示的要求和顾客的投诉为依据,对隐含要求的不合格项可以观察形式表述或在审核报告中适当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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