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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 第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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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国家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是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标准体系中的主体。

职业健康安全国家标准就其内容来讲,主要包括职业健康安全基础标准,通用性标准,管理标准,职业健康安全条件、设施、设备标准,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标准,及劳动。防护用品通用标准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国家标准主要由国家安全生产、卫生部门组织制定,归口管理,国际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国家标准的代号,用“国标”两个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G和B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7.2.2行业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定的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职业健康安全行业标准由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各行业部门制定并发布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职业健康安全行业标准管理范围主要有:

(1)职业安全及职业卫生工程技术标准;

(2)工业产品在设计、生产、检验、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

(3)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的安全技术标准,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技术标准;

(4)工矿企业工作条件及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工人技能考核标准;

(6)气瓶产品标准。

7.2.3地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按照上述要求,各省市组织制定了部分职业健康安全地方标准。地方职业健康安全标准是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补充,同时也为将来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打下了基础,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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