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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产品欧盟CE认证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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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食品产生的液体及洗涤、消毒和清洁剂应能迅速排出; - 在机器及其底座间采用密封件,以防液体、有机物质的渗入,特别是生物、昆虫进入机器内无法清洗到的地方; - 机器运转所需的物质如:润滑剂,不应与食品发生接触,因此机器的设计与制造应保证工作人员能检查该项要求是否得到重视。对需要清洗的部件,无论是容易触及到的还是不易触及到的如:管道,食品加工机的使用说明中应注明建议使用的洗涤、消毒和清洁剂及其使用程序。


 2. 手持或手动机械 手持或手动机械应满足下列安全与健康标准: - 根据种类不同,为保证使用时的稳定性,手持或手动机械应具备充分的接触面,同时还应拥有一定数量的大小与位置合适的手柄; - 如果松开手柄时容易发生危险,机械本身应配备开启与关闭的指令装置,而该指令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的直接使用,而无须松开手柄。但如技术上不可行或指令装置是分体式的,则不存在上述对安装位置的要求; - 手持或手动机械的设计、制造或装备应保证手柄松开后,外人操作时,不致于发生危险。如技术上做不到这一点,应制定相应防护措施,以免危险的发生; - 手持或手动机械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该机械设备在加工物体时能得到全视觉的监控。 手持或手动机械的使用说明中应包含下列对来自机械本身的震动的说明:即操作人员的上肢感受到的超过2.5米/秒(平方)的加速度有效值,同时注明所采用的加速度测试原理或测量方法以及测量所具备的条件等。



 


 3. 木材和同类材料加工机 木材加工机和同类材料,即与木材具有相同特性及加工方法的材料如:软木、骨、硬质橡胶、硬质塑料等的加工机械,必须符合下列基本的安全标准: - 加工机械的设计、制造与装备应保证加工件的安置牢靠、紧固。如加工件置于工作台上,以手把持,则应保证工作台的坚固,同时不影响加工件的移动; - 正常使用加工机械时,如加工件易反弹并伤及工作人员,则加工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应能防止加工件的反弹,以免造成危害 - 如加工机械停止运转后,与刀具的接触仍存在危险,加工机械则必须带有自动停止装置,以保证刀具在极短的时间内处于停止状态; - 如带刀具的加工机械不是全自动化设备,其设计与制造则应防止伤人事件的发生;或使用圆形截面的刀具并限制其切削厚度,将危害保持在最低限度内。     根据欧盟98/37和98/79号准则,出口到欧盟的机械产品只有符合上述标准要求,并通过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后,才可获得合格的CE认证证书,并可加贴CE标志,进入欧盟市场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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