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防水枪(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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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
d)对生产和服务过程实施监视和测量;
e)对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九、应确定需实施的监视和测量以及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为生产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测量设备应:
a)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
b)校准状态得到识别;
c)对设备状态进行有效监测和管理,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
十、应建立并有效实施完善的质量检验规程,进货检验(验证)、过程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明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包括:
a)申请方应对产品质量形成有重要影响的原材料进行检验。
b)出厂检验的项目应不少于有关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c)按规定做好检验记录,并收集、归档、保存,便于查阅。
十一、有完善的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并严格执行。
十二、产品包装技术文件齐全,使用说明书内容正确,产品标识和质量标识符合要求。
十三、从事生产、检验等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特殊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
十四、应编制并有效实施产品售后服务程序,不断提高顾客满意度。
十五、定期对满足型式认可要求的状态进行自查,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附件二:
消防水枪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
认可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 消防水枪分为:
1. 直流水枪
2. 喷雾水枪
3. 直流喷雾水枪
4. 多用水枪
第三条 申请消防水枪产品型式认可,企业应具有适宜的满足
消防水枪生产要求的生产场地。生产和检验设备应分别满足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
第四条 产品的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应
满足附件3的要求。
第五条 消防水枪产品型式认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六条 获准型式认可的消防水枪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认可标
志,标志应贴在每支水枪与接口相连的枪体上。
第七条 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
释。
第八条 本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消防水枪类产品生产设备基本配置要求
序号
生产设备
要求
1
浇铸设备或压铸设备
能满足批量生产要求和各种规格产品需要
2
机加工设备
能保证加工精度及满足批量生产要求
3
阳极氧化处理设备
能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附件2:
消防水枪类产品检验设备基本配置要求
序号
生产设备
要求
1
游标卡尺、卷尺
数量及精度满足产品检验要求
2
压力指示仪、秒表
压力精度不低于1.5级,量程应符合试验要求;秒表计时分度值≤0.2S,数量应满足产品检验要求